訂定日期:2016年7月5日

1. 名稱

本會定名為「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TSUEN WAN PUBLIC HO CHUEN YIU MEMORIAL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 “TWPHCYMPSAA”。

2. 會址

香港新界荃灣石圍角邨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小學

3. 本會宗旨

3.1 協助及促進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小學(以下簡稱母校) 發展敎育事業。
3.2 舉辦及與合法機構或組織協辦有利社會之文化、敎育、公民及慈善性質等活動。
3.3 促進校友之間的友誼,發揚愛校精神,凝聚校友力量。

4. 會員

4.1

會員資格

所有於母校畢業的學生(校友)或曾就讀母校之舊生,可參加成為本會會員。

4.2

基本會員享有之權利

4.2.1 於會員大會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惟在選舉當日未滿十八歲的會員除外。
4.2.2 岀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4.2.3 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和福利。
4.3

會員義務

4.3.1 遵守並履行本會會章及本會一切的決議案。
4.3.2 不能以任何形式破壞本會之利益及福利。
4.3.3 須繳交本會會費,已繳交的會費一概不會發還。
4.3.4 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4.3.5 須與母校法團校董會合作,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活動損害及損壞母校的聲譽。
4.4

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熱心人士,經幹事會提名,獲會員大會通過,便可成為名譽會員。惟此等會員,無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成為名譽會員後,以後之會費可獲豁免。

4.5

會費

4.5.1.1 學生校友會員 小六畢業生自動成為校友會會員,免會費三年。
4.5.1.2 學生校友會員 凡是年齡在25歲以下的全日制學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校友會員, 會費為港幣八十元。會籍有效期至全日制學生身份屆滿或年滿25歲。
4.5.2 十年會籍校友會員 校友會籍為期十年,會費為港幣一百元。
4.5.3 永久校友會員 永久擁有校友會籍,會費為港幣三百元。

5. 當然顧問、會務顧問及老師顧問

5.1 母校的歷任校監、校長、副校長及主席為本會之當然顧問;幹事會亦可邀請其他有興趣參與本會務發展之專業人士出任義務會務顧問。
5.2 母校的現任校監、校長及副校長亦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5.3 母校須委任最少一位現職老師,出任老師顧問一職,出席幹事會會議,協助校友會會務發展。
5.4

職權

5.4.1 有權列席本會之幹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
5.4.2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及安排之所有活動。
5.4.3 職權屬榮譽及諮詢性質,不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本會會員除外。)
5.4.4 當然顧問及會務顧問任期無限,直至其辭退顧問一職為止;惟會務顧問的資格需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上確認通過。

6. 會員大會

6.1

周年大會

除年內舉行的任何其他會議外,本會每年須舉行一次大會,作為周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知書中指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本會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與本會舉行下一次周年大會的日期相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月。但本會只須在成立後十八個月內舉行首次周年大會,則無須在成立的年度或在下個年度舉行首次周年大會。周年大會須於幹事會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6.2

特別會員大會

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其他大會,均稱為特別會員大會。當幹事會認為適合時,或獲得四份之三的幹事或十五或以上的會員書面聯署時,便可召開。

6.3

大會通知書

6.3.1 周年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十四日的書面或電郵通知,始可召開。通知期並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通知書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會議通知書須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上述的通知書須發給全體會員。
6.3.2 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6.4

大會議事程序

6.4.1 在特別會員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審議帳目、資產負債表、幹事會的報告書與財務的報告書,選舉幹事接替卸任幹事。
6.4.2 在任何大會上,當進行處理任何事務時,除非有構成法定人數的成員出席並出席至會議結束,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如有不少於十五名擁有投票權而又親自出席的會員人數,則構成法定人數。
6.4.3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後1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須延期,時間及地點由幹事會再作決定,惟仍須於三周內舉行。如在指定的延會時間之後半小時內,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會員構成法定人數。
6.4.4 幹事會的主席須以主席的身份主持本會的每次大會;如無幹事會主席,或他/她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他/她不願意擔任會議主席,或不在香港,或已通知本會他/她不擬出席該會議,則出席的幹事須在與會的幹事中推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6.4.5 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可將會議延期,在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舉行,但在任何延會上,除處理引發延會的原來會議所未完成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如會議延期二十一日或多於二十一日,須就該延會發出一如就原來會議須發出的會議通知書。除以上所述外,無須就會議的延期或就延會上將予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
6.4.6 在任何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
6.4.7 除罷免幹事職務、解散幹事會及解散本會之外,任何議案均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如票數均等,本會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6.5

會員投票

6.5.1 每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而又年滿十八歲的會員均有一票。
6.5.2 任何會員,除非已繳付本會所有現時應有其繳付的會費或其他款項,否則無權在任何大會上表決。
6.6

會員大會職權

6.6.1 通過幹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6.2 選舉及罷免幹事職務。
6.6.3 通過或修改會章。
6.6.4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7. 幹事會

7.1 幹事會最少由5人組成及最多為10人組成。
7.2 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7.3

幹事會職位

7.3.1 主席一位
主持本會事務及幹事會議。代表本會發言。
7.3.2 副主席一位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事務。在主席缺席期間,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
7.3.3 文書一位最少一位
負責文書工作、保管本會印章、文件檔案、會員名冊及記錄各項會議之議案。
7.3.4 司庫一位
負責本會的財政事宜,並須在會員大會呈報。
7.3.5 常務幹事最少一位
負責協助處理聯絡、康樂、宣傳等各樣會務。
7.4

幹事的權力及職責

7.4.1 在本會的會章細則及藉特別決議給予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下,本會的事務須由幹事管理,而幹事可行使本會的一切權力。會章細則的修改以及上述的指示,並不令幹事在該修改或指示作出或給予前所作的本屬有效的作為失效。本條所給予的權力,不受會章細則給予幹事的任何特別權力所局限,而有法定人數出席的幹事會會議可行使一切可由幹事行使的權力。
7.4.2 任何幹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合約 (該合約是與本會會務有重大關係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等利害關係是具關鍵性的,則該幹事須在幹事會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任何幹事不得就其如上述般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合或安排作出表決;而在確定是否有法定人數出席會議時,其本人亦不得點算在內。
7.4.3 所有支票,及就付給本會的款項而發出的一切收據,須按照幹事不時藉決議決定的方式簽署或開出,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
7.4.4

幹事須安排將會議紀錄記入為下述事項而設置的檔案:

(a) 幹事就當然顧問及會務顧問所作的一切委任;
(b) 每次幹事會會議的出席幹事姓名;
(c) 本會所有會議上作出的決議。而出席任何幹事會會議的幹事均須簽名,確實出席會議。
7.5

幹事會的議事程序

7.5.1 幹事如認為適合,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會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超過半數的幹事要求可於任何時候召集幹事會議。
7.5.2 幹事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三次,並須有三分之二的幹事人數出席為法定人數方為有效。
7.6

幹事會的選舉

7.6.1 在周年大會上由「幹事選舉主任」負責主持選舉及監票。「幹事選舉主任」由幹事會通過決議委任之幹事、名譽會員、當然顧問或會務顧問擔任。
7.6.2 會員大會舉行前,幹事會公開接受會員提名候選人。提名日為會員大會發出通知後七天內。候選幹事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送達幹事會。 如候選人超過五人,由幹事會印備候選人名單,於會員大會分派各會員,請其揀選不多於十人,以票數最多者為幹事。如遇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選舉結果即時公佈。
7.6.3 新幹事選出後,一星期內舉行新幹事會議,互選幹事會各職位;互選完成後,舊任幹事應在七天內移交職務。
7.6.4 幹事會可不時藉普通決議增加或減少幹事的人數,但幹事會的總人數不得因此少於按照本會章訂定的數目。
7.6.5 如遇主席離任,由副主席接任餘下任期。若有其他幹事職位出缺,幹事會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幹事,以填補某臨時空缺或增加現有幹事的名額。新委任的幹事將接任餘下會期,直至下一屆周年大會舉行選舉為止。
7.7

幹事資格的取消

幹事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其幹事職位:

(a) 凡幹事會幹事有嚴重違反會章或嚴重失職者,經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罷免其職務;
(b) 以書面通知向本會辭去幹事職位。

8.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8.1

候選人資格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除非他/她是母校在職教員,或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 條的註冊規定。(詳見附件一、三)

8.2

提名程序

8.2 .1

選舉主任

校友會幹事會可委派校友會會員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8.2.2

提名期限

提名期為會員大會發出通知後七天。

8.2.3

提名

每位校友會會員最多可提名一人為校友校董候選人,不設和議機制。

8.2.4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前七天在母校網頁上公佈候選人姓名及其簡介,有關選舉安排及時間表等。


8.3

投票人資格

所有18歲或以上的會員均享有投票權。

8.4

選舉程序

8.4.1

投票日期

提名截止日期兩星期後的一個指定日期。

8.4.2

投票方法

所有投票人須於投票日親回母校投票,以不記名選票方式進行。

8.4.3

點票及公佈結果

投票結束後即時進行點票工作,校長、老師及所有校友均可出席監票。如出現相同票數當選,則以當天出席投票的幹事會的幹事投票決定當選人。選舉結果將於母校網頁上公佈。落選的候選人可於結果公佈後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上訴,本會將邀請校長及老師組成上訴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宜。選舉工作結束後,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

8.5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本會將以同樣方法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8.6

道德操守

作為校友校董的候選人及投票人須留意其道德操守。(見附件三)

9. 財務

9.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9.2 司庫須於幹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9.3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司庫,共兩人聯署,方為有效。
9.4 所有支出均須得幹事會核准。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
9.5 本會財務支出以避免有赤字結存為原則。

10. 開除會籍

凡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幹事會會議以四分之三的票數通過後,幹事會有權開除其會籍。

(a)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
(b)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者。

11. 解散校友會

11.1 本會或幹事會如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宗旨而需要解散時,應由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許可,方得解散。
11.2 解散時,會款如有盈餘,概捐贈母校及/或慈善機構。

12. 印章

幹事須訂定穩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該印章須經幹事批准,或經幹事為此而授權的幹事委員會的批准;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主席簽署,並由另一名幹事加簽。